惠程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05 01:37:05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输配电设备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改造与扩能建设项目、超级直流智能充电桩研发和生产项目、电网智能芯片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能够合理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同意《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离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说明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对本次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次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叶陈刚 钟晓林 Key Ke Liu 2020 年 8 月 10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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